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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8-31 10:11:39 管理员
各中心实验室: 各有关学院(部门):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》对危险废弃物处置的原则:“谁产生、谁负责处理;没有能力处置委托专业机构处理的,产生单位承担相关费用”的有关规定,经学校研究决定,在确保教学、科研、生产任务的前提下,本着“厉行节约”的宗旨,原则上各学院(部门)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由本学院(部门)承担。 为构建平安校园,确保实验室安全、干净、整洁,确保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顺利开展,现将危险废弃物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危险废弃物管理人员有变更的学院(部门),将新的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。 二、请各有关学院(部门)将目前需处理的危险废弃物,严格按照《危险废弃物分类标准》认真分类,详细统计数量,以学院(部门)为单位统计,于9月5日前报国资处,以便及时与危废物处置公司联系处置事宜。 附件:危险废弃物统计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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