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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8-31 10:11:39  管理员

关于危险废弃物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

各中心实验室:

各有关学院(部门)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》对危险废弃物处置的原则:谁产生、谁负责处理;没有能力处置委托专业机构处理的,产生单位承担相关费用的有关规定,经学校研究决定,在确保教学、科研、生产任务的前提下,本着厉行节约的宗旨,原则上各学院(部门)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由本学院(部门)承担。

为构建平安校园,确保实验室安全、干净、整洁,确保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顺利开展,现将危险废弃物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危险废弃物管理人员有变更的学院(部门),将新的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。

二、请各有关学院(部门)将目前需处理的危险废弃物,严格按照《危险废弃物分类标准》认真分类,详细统计数量,以学院(部门)为单位统计,于95日前报国资处,以便及时与危废物处置公司联系处置事宜。


附件:危险废弃物统计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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